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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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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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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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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121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9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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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405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准确、与事实相符,加盖代表处公章,提交一式五份【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准确、与事实相符,加盖代表处公章,提交一式五份【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 二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两附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装订好的原件不可拆,需要进行公证、海牙认证,并提交翻译件。【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三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文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四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文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原件,由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主管机关出具,需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如有外文需附完整规范的中文翻译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五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合法有效,装订好的原件不可拆,需要进行公证及海牙认证,外文材料需要提供全文全模板规范、完整的中文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或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地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所有公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 六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派驻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翻译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及翻译件确认书(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将拟任首代在合伙人名单中加标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 七 | 各拟任代表律师执业资格文件(全部资格取得地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拟派驻代表全部律师资格和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管理机关出具,需公证及海牙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文件(全部执业地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拟派驻代表全部律师资格和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管理机关出具,需公证及海牙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 八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文件(所有加入的律师协会出具。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九 | 该代表国籍国(地区)司法机关出具拟任首席代表、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文件及翻译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2、该代表国籍国司法主管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需在当地进行公证及海牙认证;3、外文材料应当附完整、规范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十 | 该代表执业地律师管理机关出具拟任首席代表、代表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文件(全部执业地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装订好的原件不得拆封;2、该代表曾获取的全部执业资格和执业地律师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纪证明,需在当地进行公证及海牙认证;3、外文材料应当附完整、规范中文译文。【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十一 | 各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完整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需经公证认证。 2.中文翻译件与原件对应。 3.保险在有效期内。【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十二 | 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装订好的原件不得私拆,经公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跨境材料还需海牙认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名称与拟任代表一致;2、身份证在有效期内;3、护照复印有照片和护照号的一页。【展开】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存在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回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需公证认证的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4、所有外文文件(包括公证文件的具体内容页,也包括公证认证页),都需要翻译。翻译件要与原件每页相对应,文字位置也要相对应。各种印章也要翻译。【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初审合格,上报司法部,材料有问题,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 |
审查标准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3)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4)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限增设代表处)。(5)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限增设代表处)。【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
| 送达方式 | |||
|---|---|---|---|
网站下载: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
无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 |
| 结果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样本.jpg |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 【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0〕33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跨境材料需要公证认证吗? |
|---|
| 跨境材料需要公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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