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3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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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号令(文号) | 文化部令第4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展开】 |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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