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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MB16786141
市文化和旅游局
110000000000

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3001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依据名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文化部令第4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展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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