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477211022506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审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审计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14条】【第1款】【第1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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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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