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29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未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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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0条】【第1款】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20条】【第2款】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36条】【第1款】【第2项】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8条】【第1款】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8条】【第2款】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22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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