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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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财政局: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3712
承诺件
11110000000021207E2000113104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国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上述范围内需办理该事项。 (一)资料清单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附表1)。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附表2)。 4.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附表3)。 5.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其中,港澳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非注册会计师人员,无需再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改由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应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7.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无需再提供境内相关机构的确认书,由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二)填报要求 1.申请材料以中文填写,有关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委托方、境内相关机构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材料齐全,签章有效
办理信息
初审件
20(工作日)
8(工作日)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网上预约
不收费
否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财政局
法定机关
市级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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