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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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动物及制品为: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3.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进出口的,以及未列入《暂停贸易的国家及所涉物种名单》; 4.对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使用符合国家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5.办理同时含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且不能拆分的,通过本途径提交申请。其它情形,请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地须在北京。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010)891507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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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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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6422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23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23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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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使用A4纸,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必需在原件上签字盖章,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的,代理单位或个人也必需签字盖章【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二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信息与申请表一致,证件信息要在有效期内; 2、由申请人签字。【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当年首次申请或证照内容变更后首次申请时提交【展开】 |
| 或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证件信息与申请表一致,证件信息要在有效期内。【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当年首次申请或证照内容变更后首次申请时提交【展开】 | |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证件信息与申请表一致,证件信息要在有效期内。【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当年首次申请或证照内容变更后首次申请时提交【展开】 | |
| 三、在有代理时 | |||||||||
| (一) | 说明代理关系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代理关系文件应说明代理的范围和责任;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四 | 进出口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合同(协议)签署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2.内容清晰完整,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签字及加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3.要求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 4. 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五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字体清晰,语句通顺,有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2、须说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并根据情形提供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目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六、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公约附录野生动物制品合法来源的说明材料 | |||||||||
| (一) | 合法购买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拟出口的制品应包括在批准文件中; 2.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批准数量; 3.涉及制品的提供制品库存核减表; 4.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拟出口物种应在许可养殖的物种中; 2.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3.提供物种存栏表。【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 或执法部门罚没处理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执法部门罚没处理文书中应包括申请涉及物种的种类及数量。【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 或特许猎捕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所申请的物种和数量应符合猎捕证批准内容。【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 (二)、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 | |||||||||
| 1 |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应为由境外缔约方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文件中应包括申请涉及物种的种类及数量。【展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使用A4纸,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有效;2、提交的证照证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 4、材料为外文的,需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有效;2、提交的证照证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 4、材料为外文的,需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审查 | 1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2.提供了《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相关进出口许可文件; 3.进出口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4.涉及委托代理的同时提交申请人有效证件、代理人有效证件和委托代理协议。【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3.5个工作日 | 部门首席代表 | 决定意见 |
审查标准 1.对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利用用途符合国家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规定,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2.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进出口的,以及未列入《公约》禁贸名单的; 3.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进出口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的; 5.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人员 |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
无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结果名称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 结果样本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
| 有效时间 | 6个月 |
无
| 【行政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展开】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是否所有进出口事项都在本市办理 |
|---|
|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本事项中受理条件内的物种在本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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