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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者变更(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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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110000000000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者变更(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审批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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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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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0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4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学校作出变更的决议合法有效,按法定要求出具所有材料,予以受理。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无缺项,收件;材料有缺项,退回。

办理结果:收件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受理标准,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标准,不予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③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④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⑤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⑦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⑧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办理结果: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同意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的通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学校关于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关于变更举办者的意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签字人数须符合法律规定。

五、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财务清算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六、拟任举办者的资格文件

(一)拟任举办者为法人单位

1、营业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资信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拟任举办者为自然人

1、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3、个人存款凭证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拟任举办者为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银行资信说明,拟任举办者为自然人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个人存款凭证。银行资信说明和个人存款凭证须提交原件1份,其他原件仅供查验。

七、拟任举办者捐资举办学校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

(一)、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凭证。

八、拟任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一)、国有资产出资评估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评估报告(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复印件1份);国有资产出资额备案材料(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复印件1份)

九、拟任举办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

(一)、联合办学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十、拟任举办者为公办学校的提交

(一)、办学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校园应与公办学校相分离,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的一览表并载明产权,财务会计制度、招生制度

(二)、办学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颁发学业证书情况介绍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应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项目无缺失,申请书和举办者意见中需要加盖公章。

同意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的通知

结果名称:

同意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的通知

结果样本:

市教委关于同意XXX学校变更举办者的通知样本.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1.问:请问受理后需要多长时间能办完?

答:在受理承诺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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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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