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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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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677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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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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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510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001X1200017510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001X12000175101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档案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55567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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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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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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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是否采用A4纸打印; 2.是否写明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和依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申请; 3.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是否写明受让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 4.是否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 5.是否申请单位盖公章,盖章是否覆盖申请人名称和日期; 6.申请书需要受理时拍照形成电子材料上传; 7.网上提交和窗口提交均可受理。【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档案及复制件目录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档案目录是否包含档案题名、件数、页数; 2.档案复制件是否与目录保持一致; 3.档案目录及复制件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档案目录及复制件需要受理时拍照形成电子材料上传; 5.网上提交和窗口提交均可受理。【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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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2.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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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涉及的档案应为国家所有档案,属于向社会开放范围,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出卖行为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隐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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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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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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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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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档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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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1、此项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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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申请办理 |
2、2、我想要查询档案或者进行档案利用,该怎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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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北京市档案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如果您需要进行查询档案或者进行档案利用,您可以到北京市档案馆进行利用。咨询电话:(010)8709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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