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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00002001X1
北京市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省级权限)
1111000000002001X120001751010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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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4f5e4-0f25-430f-8ac7-eba23d4f3b83
2
01
市档案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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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省级权限)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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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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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档案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677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75101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001X12000175101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001X12000175101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档案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55567763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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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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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书是否采用A4纸打印; 2.是否写明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和依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申请; 3.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是否写明受让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 4.是否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 5.是否申请单位盖公章,盖章是否覆盖申请人名称和日期; 6.申请书需要受理时拍照形成电子材料上传; 7.网上提交和窗口提交均可受理。【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展开】【展开】
档案及复制件目录名单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档案目录是否包含档案题名、件数、页数; 2.档案复制件是否与目录保持一致; 3.档案目录及复制件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档案目录及复制件需要受理时拍照形成电子材料上传; 5.网上提交和窗口提交均可受理。【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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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

    1.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
    2.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标准

    涉及的档案应为国家所有档案,属于向社会开放范围,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出卖行为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隐私。^【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http://banshi.beijing.gov.cn/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档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展开】

是否收费:

1、1、此项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可以,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申请办理
2、2、我想要查询档案或者进行档案利用,该怎么申请?
您好,这里是北京市档案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如果您需要进行查询档案或者进行档案利用,您可以到北京市档案馆进行利用。咨询电话:(010)8709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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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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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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