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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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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30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规定: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规定: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二)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三)分所有自己的住所; (四)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五)分所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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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各区司法局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受理任何申请材料):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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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21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05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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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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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办理新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后续程序风险的提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具有【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展开】 |
或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同城分所后续程序风险的提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展开】 | |
二 |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设立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加盖总所公章【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展开】 |
或同城分所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展开】 | |
三 | 总所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齐备【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展开】 |
或总所制定的同城分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齐备【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展开】 | |
四 |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住所使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如不愿提交承诺书,则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其他补充材料。【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如不愿提交承诺书,则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其他补充材料。【展开】 |
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住所使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齐备【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如不愿提交承诺书,则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其他补充材料。【展开】 | |
五 | 外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齐备 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展开】 |
或同城分所设立分所的资金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总所公章【展开】 | |
六 |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设立申请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具备【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总所盖章【展开】 |
七 | 总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加盖总所公章【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应由总所负责人及分所负责人签字(以下同)【展开】 |
八 | 外地总所派驻北京分所的律师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齐备【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展开】 |
九 | 外地总所派驻北京分所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齐备【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展开】 |
十 | 外地总所派北京分所派驻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具备【展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4个工作日 | 区局审批人员 | 出具审查意见,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司法局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 |
审查标准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二)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三)分所有自己的住所; (四)分所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五)分所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9个工作日 | 市局审批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区局审批人员 | 1、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同城分所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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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X(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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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永久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同城分所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同城分所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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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设立.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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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城六区以外的区域设立分所吗? |
---|
可以。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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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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