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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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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中《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中《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具有营业执照,且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申请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的,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应为北京区域内。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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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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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7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7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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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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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无前后矛盾; 2.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应与相应证明文件内容一致; 3.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 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包括与水接触部件和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凭证)均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涉及委托生产的国产涉水产品还应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所盖公章应当完整清晰; 5.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6. 所有外文(国外地址、人名、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8. 申请表中申请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参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中“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三、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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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要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非法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展开】 |
二 | 产品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展开】 |
三 | 样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供产品彩色照片,封样样品数量依照检测规范确定【展开】 |
四 | 产品材料及配方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主要原料质量等级),类型及规格,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使用年限;(二)蓄水容器: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使用方法,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材料的使用年限。(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功能,水流程图,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适用水质范围,技术参数。(四)防护材料。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有效存放时间,适用范围,使用年限。(五)水处理材料。功能;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适用范围;有效期。(六)化学处理剂。功能;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适用范围;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七)水质处理器。功能;水处理工艺;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适用水质范围;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八)饮用水消毒设备。功能;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适用水质范围。【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五 | 说明书及标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要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六 | 企业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要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七 | 商标注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要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展开】 |
或商标受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要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
八、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
委托加工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
九、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需境内(外)公证机构或使领馆公证【展开】 | |
产品进口报关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展开】 | 【展开】 | |
十、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 | |||||||||
(一) | 卫生安全性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要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展开】 | 1【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 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无前后矛盾; 2.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应与相应证明文件内容一致; 3.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 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包括与水接触部件和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凭证)均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涉及委托生产的国产涉水产品还应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所盖公章应当完整清晰; 5. 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6. 所有外文(国外地址、人名、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 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8. 申请表中申请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参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中“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三、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给予接收凭证,不齐全一次告知需提交材料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接收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标准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且符合《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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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北京市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北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北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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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2022).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北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3〕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上哪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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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具体查看我委网站公示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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