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6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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