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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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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初审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填写并提供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提供资质证书原件; (三)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来源: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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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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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2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4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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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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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书和申请函一份,其他资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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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 2.内容不能有遗漏,申请函须包含公司名称、授权人、委托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填写内容不能存在文字错误,与范本要求一致; 4.盖企业公章,公章上的企业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5.委托人、被委托人信息与附件中信息一致; 6.申请人须在附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7.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并刻成光盘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 2.光盘上须用马克笔写明公司名称和申请事项类别,如申请的是“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与照营业执照信息填写一致; 4.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5.应由申请单位填写的内容应填写齐全; 6.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可从国家文物局网上免费下载;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展开】 |
三、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初审单位材料 |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企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法人证书或文件上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展开】 | |
本单位工程项目业绩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合同.批文.验收材料【展开】 | |
原甲一级单位增加业务范围的,需提供原资质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3份;副本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资质证书上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展开】 | |
四、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初审人员材料 | |||||||||
(一) |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任职文件上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展开】 |
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法人授权电子证照库查询获取【展开】 | |
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职称证书必须是真实可查的;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展开】 | |
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展开】 | |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保护工程专业证书必须是真实可查的;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展开】 | |
现申报单位的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 2.六个月内新聘用人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凭证或人事关系材料复印件; 3.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六个月内新聘用人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凭证或人事关系材料【展开】 | |
近六个月现申报单位社保缴费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时间必须是近六个月内; 2.军队或高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费凭证,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关系材料; 3.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军队或高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可不提供社保缴费凭证,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关系材料【展开】 | |
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主要业务领域及业绩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加盖公章。 2.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书和申请函一份,其他资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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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书和申请函从首都之窗下载模板,按要求填写规范,;2、所有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书和申请函提供1份原件,其他证明材料需要提供3份复印件,所有材料A4纸打印; 4、以上所有的材料都需要提供PDF电子版文件,保证电子版和原件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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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该事项属于初审事项,申请人将初审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后,由市文物局存档备案,并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审批结束,北京市文物局放发《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资质单位批复的通知》;不符合标准电话告知。 |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加盖公章,并提供了与原件相同的PDF电子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3、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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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资质单位批复的通知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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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资质单位批复的通知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资质单位批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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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第xx批资质的通知(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文物保发〔2014〕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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