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等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补发。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等船舶登记证书由于污损不能使用需要换发的,原证书申请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换发。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的,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8253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11825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118253003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9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补发、换发船舶登记证书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船舶登记(补发、换发《船舶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的,还应提交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展开】 | 【展开】 |
三 | 因污损不能使用申请换发证书的,还应提交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展开】 | 【展开】 |
四 |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展开】 | 【展开】 |
五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制发《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经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收存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批准的,制发船舶登记证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2、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送达方式 | |||
---|---|---|---|
![]() ![]() ![]() |
无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 |
结果名称 |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按证件原有效期制发 |
船舶国籍证书 | |
结果名称 | 船舶国籍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船舶国籍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按证书原有效期制发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
结果名称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发布,2014年第653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船舶国籍登记的申办条件 |
---|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2、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
---|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
3、什么时候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换发手续 |
---|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