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J6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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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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