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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92921359M
市卫生健康委
110000000000

护士执业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4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护士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5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20〕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附件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下放后审批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展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1、护士执业注册首注市卫生健康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2、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市卫生健康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3、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市卫生健康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4、护士执业重新注册市卫生健康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5、护士执业机构备案市卫生健康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6、遗失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市卫生健康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7、护士执业注销注册市卫生健康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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