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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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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B区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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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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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3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3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30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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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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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注:7. 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8.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9.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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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备案)登记 | |||||||||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中方合作单位开具的介绍函、证明文件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展开】 |
2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中的批准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审查点5:审查外国(地区)企业是否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 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 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 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 报批。【展开】 |
3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登记证的缴回。 审查点2:核对登记证右下角日期,应为最新登记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 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 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展开】 |
(二)、名称变更,还需提交 | |||||||||
1 |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文件(名称变更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外国(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是否显示已存续2年以上; 审查点6: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 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 关营业存续 2 年以上。【展开】 |
2 | 及同外国(地区) 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文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与该企业有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否为该国的金融机构; 审查点6:资信证明的标题或内容需体现该外国企业的资信状况,能证明该企业资信良好或资信正常即可(如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或信件名称为“资信证明”等); 审查点7:资信证明不能以存款证明来代替; 审查点8:资信证明是否为原件,是否有该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经公证认证; 审查点9:金融、保险业企业应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三)、驻在场所变更,还需提交 | |||||||||
1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驻在场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驻在场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驻在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驻在场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产权是否明晰,是否为共有产权,如为共有产权应有全体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审查点6: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 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 南》。【展开】 |
(四)、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还需提交 |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中方合作单位开具的介绍函、证明文件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首席代表 / 代表信息表【展开】 |
2 | 首席代表 / 代表的任免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 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 / 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 / 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原《代表证》,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审查点2: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 审查点3: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4: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5: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6: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任命文件中是否明确了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姓名,并与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内容一致;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 人,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如有免职的是否写明免职的具体情况。 审查点7:任命文件上是否由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3 | 其新任首 席代表 / 代表的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中的内容与申请表或其他申请材料中的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6:应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两张。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4 | 其新任首 席代表 / 代表的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中的内容与申请表或其他申请材料中的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6:应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两张。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5 | 原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代表证的缴回,代表证上的代表姓名应与申请内容一致; 审查点2:核对代表证右下角日期,应为最新代表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6 | 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检查是否提交了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审查点2:派遣函的内容应与申请内容一致;应提交原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 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 遣函。【展开】 |
(五)、驻在期限变更,还需提交 | |||||||||
1 | 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 2 年 以上的合法营业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外国(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是否显示已存续2年以上; 审查点6: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 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 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 营业存续 2 年以上。【展开】 |
2 | 资信文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与该企业有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否为该国的金融机构; 审查点6:资信证明的标题或内容需体现该外国企业的资信状况,能证明该企业资信良好或资信正常即可(如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或信件名称为“资信证明”等); 审查点7:资信证明不能以存款证明来代替; 审查点8:资信证明是否为原件,是否有该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经公证认证; 审查点9:金融、保险业企业应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资信证明应提交 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 企业的存续期限。 代表机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 60 日内办理有关延期登记。【展开】 |
(六)、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还需提交 | |||||||||
1 | 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 (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 (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文件应能明确反映出名称、住所变更的具体情况; 审查点6: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七)、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 | |||||||||
1 | 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 有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授权或证明文件中要明确外国(地区)企业的有权签字人的相关情况; 审查点6: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在所有提交材料中是否保持样笔体式一致。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八)、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 | |||||||||
1 | 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发生变更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是否为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审查点2:材料符合公证认证材料要求(见备注1) 审查点3: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审查点4:检查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认证时间后的一年); 审查点5:该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发生变更证明文件应能明确反映出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审查点6: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注:公证认证材料要求:需经该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九)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二、申请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 | |||||||||
(一) |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申请人的具体要求见表格备注。【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 执照遗失,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免 于提交。【展开】 |
(二)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审查点2:确认登记证、代表证数量,原发放的登记证、代表证原件应全部缴回(遗失除外); 审查点3:缴回的登记证、代表证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放的登记证、代表证; 审查点4:纸质登记证、代表证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 (遗失除外)。【展开】 |
(三) | 报纸公告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审查点2:报纸表头页、内容页信息清晰完整,是否为报纸原件,是否为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或发行量和影响力较大的报刊; 审查点3: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上刊登的内容信息是否准确,与企业申请内容是否一致、准确。【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 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注:7. 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资格证明中需同时提交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8.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9.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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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
结果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驻在期限核定 |
无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资信证明是否可以使用企业的存款证明来代替? |
---|
不可以,资信证明的内容需能证明企业的实际信用情况。 |
2、代表处被吊销后,是否可以转为正常开业状态? |
---|
不可以,只能做注销登记。 |
3、是否需要年报? |
---|
需要做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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