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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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拟受聘于高校教师岗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具备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 来源:“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1.非委托认定高等学校拟聘教师; 2.获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 3.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 4.材料完备、真实,符合认定要求。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中国教师资格网:(010)82089117;(010)8915006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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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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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11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1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15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66;(010)82089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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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 》(京教人〔2002〕4 号 )对申请人进行测试。在受理步骤中能够提供审查标准第7项材料的可免于测试。 |
行使内容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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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每次市教委官网和北京市教师资格网的认定公告要求报送材料。网上报名和审核系统显示比对成功的条件项,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未比对成功的,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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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人与所在高等学校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 1.核对合同书甲方是否为指定的高等院校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乙方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并在相应位置签字 2.合同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合同书岗位名称是否为专任教师岗,或者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作为附件 4.合同书是否盖有骑缝章 5.复印件是否包含合同书封面、个人信息页、岗位名称页和签字盖章页,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展开】 | 【展开】 |
或申请人与所在高等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 1.核对合同书甲方是否为指定的高等院校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乙方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并在相应位置签字 2.合同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合同书岗位名称是否为专任教师岗,或者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作为附件 4.合同书是否盖有骑缝章 5.复印件是否包含合同书封面、个人信息页、岗位名称页和签字盖章页,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展开】 | 【展开】 | |
二 |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真实有效。 2,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展开】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体检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申请人是否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真实有效。 3,北京市指定医院出具。【展开】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展开】 | 【展开】 |
四、在申请人网上报名时学历信息未通过系统核验情况下 | |||||||||
(一) | 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明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2,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 3,原件一份。【展开】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展开】 | 【展开】 |
(二) | 学历认证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真实有效。 2,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 3,原件一份。【展开】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展开】 | 【展开】 |
五、在申请人网上报名时普通话合格证书信息未通过系统核验上情况下 | |||||||||
(一)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真实有效 2,二级乙等及以上 3,正本原件【展开】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每次市教委官网和北京市教师资格网的认定公告要求报送材料。网上报名和审核系统显示比对成功的条件项,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未比对成功的,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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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认定条件的受理 |
审查标准 核对申请人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并符合认定条件:1申请人与所在高校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2.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真实有效。(如能提供第7项材料可不提供本材料) 3.学历证明:本科及以上毕业或本科应届。 4.普通话合格证书: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如能提供第7项材料可不提供本材料) 5.体检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6.本人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与认定申请表同底版。 7.加盖人事存档部门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本科阶段全部成绩单、博士学位证书或者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证书(可选):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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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测试是否合格 | |
审查标准 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 》(京教人〔2002〕4 号 )对申请人进行测试。在受理步骤中能够提供审查标准第7项材料的可免于测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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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是否同意 |
审查标准 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京教人〔2002〕5 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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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是否认定教师资格 |
审查标准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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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教师资格证书 | |
发证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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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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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
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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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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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展开】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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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教师资格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需要立即做什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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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也返还一份完成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教师资格申请表。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和申请表之后,须立即将教师资格申请表交到存档机构放入个人的人事档案中。因为只有在人事档案中的这份申请表能证明申请人是经过合法途径申请并获得教师资格。此申请表如果遗失将无法补领申请表原件,希望各位申请人对此高度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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