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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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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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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609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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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展开】--【展开】
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33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代表机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情况;
  (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
  (五)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
  (六)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检验意见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7866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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