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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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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受理人员优先审查申请事项职权范围是否正确,其次根据事项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是否制式;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正确。 在首次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安全数据单,将申请人资质、申请人资料真实性声明合并到农药登记申请表。 在延续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额等情况。 在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安全数据单。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10)89150234;二层A岛区:(010)8915026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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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hdjl/com.web.writeletter.bsWriteNotice.flow?type=3&servicePlaceId=1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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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01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01001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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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subject/yuyue/list.html;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初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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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登记资料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 本要求未涉及的特殊情形,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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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登记申请表 | |||||||||
(一) | 农药登记申请表(适用于农药制剂)(适用于农药制剂)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格式申请表填写。根据申请人性质,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应用签字笔手签并填写申请日期,表格内容应填写全。【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展开】 |
或农药登记申请表(适用于农药原药(母药))(适用于农药原药或母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格式申请表填写。根据申请人性质,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应用签字笔手签并填写申请日期,表格内容应填写全。【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展开】 | |
二 | 产品概述(文献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风险评估资料及境外登记资料等资料,所有资料按上述顺序编排。【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新2569号)【展开】 |
三 | 产品化学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新2569号)【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展开】 |
四 | 农药标签设计样本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新2569号)【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2017版))【展开】 |
或农药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新2569号)【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2017版))【展开】 | |
五 | 毒理学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展开】 |
六 | 环境影响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展开】 |
七 | (申请农药新产品为制剂的还应提供)药效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展开】 |
(申请农药新产品为制剂的还应提供)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展开】 |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展开】 | 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登记资料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要求) 本要求未涉及的特殊情形,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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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2)根据告知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受理人员优先审查申请事项职权范围是否正确,其次根据事项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是否制式;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正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审核意见 |
审查标准 农药名称应当符合要求;^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要求。^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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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进驻工作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农药登记初审意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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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农药登记初审意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农药登记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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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初审意见)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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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药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农药登记? |
---|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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