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11020769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转移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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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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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展开】 | --【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 | 受案登记表【展开】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 | 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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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8条】【第1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18条】【第2款】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56条】【第1款】【第6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