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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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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来源:《矿产资源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来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印证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42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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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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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510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03996K20001151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503996K2000115102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9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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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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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例进行填写,填写内容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填写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材料一致,并在加盖公章栏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采矿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企业法人的 | |||||||||
(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非企业法人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委托办理的 | |||||||||
(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内容中应明确被授权事项内容,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明确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等基本信息,相关信息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如材料存在有效期,应确认材料在有效期之内;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七、委托办理的 | |||||||||
(一) | 受托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八、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 | |||||||||
(一) |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采矿权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申请固体矿山的,图中应同时体现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与《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九、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 | |||||||||
(一) |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供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材料及其附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申请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采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一 | 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材料及其附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二、申请矿泉水的,申请地热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三、国有企业转让变更登记的 | |||||||||
(一) |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供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并加盖上级部门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四、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 |||||||||
(一) | 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供法人名称变更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五、转让变更登记的 | |||||||||
(一) | 采矿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四)争议解决方式;(五)违约责任。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公章,同时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收取申报材料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印证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印证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部门业务负责人 | 采矿许可证 |
审查标准 1.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6)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原采矿权及扩大的矿区范围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2.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6)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8)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4.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提交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文件; 5.采矿权转让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及受让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涉及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未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未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承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等相关情况;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申请; (5)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6)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 (7)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8)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采矿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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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采矿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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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采矿许可证(式样).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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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8〕2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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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4〕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展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八届第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六条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展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采矿权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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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每平方公里1000元 |
收费依据 |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条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起始价征收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纳入《矿种目录》。 第十一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一)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减免收费情形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允许减免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备注 | 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
收费标准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要求 |
收费依据 |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条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起始价征收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纳入《矿种目录》。 第十一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一)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减免收费情形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第二十条 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
允许减免依据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第二十条 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
备注 | 无 |
1、该事项是否支持“跨省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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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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