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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
11110000MB15003228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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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医保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无延时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2号楼546房间546房间
根据国办网上办理的要求,属于网上办理事项,现已将该事项的网址调整为市医保局局网站通知通告专栏。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确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 2.正式运营至少三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时间不低于3个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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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根据国办网上办理的要求,属于网上办理事项,现已将该事项的网址调整为市医保局局网站通知通告专栏。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确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 2.正式运营至少三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时间不低于3个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
办理时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无延时服务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2号楼546房间546房间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28729【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41052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50032282112041052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MB150032282112041052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5528729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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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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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是否可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受理在各区,各区办理该项的地点见各区办事指南。(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时,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各区公布的接收材料专用邮箱,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承诺书要求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展开】【展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整,工整清晰【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展开】【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全国唯一标识码、名称须与申请单位信息一致 2、证件需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展开】【展开】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应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展开】【展开】
财务会计制度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应是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财务制度 2.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展开】【展开】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模拟分析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2.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展开】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受理在各区,各区办理该项的地点见各区办事指南。(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时,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各区公布的接收材料专用邮箱,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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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区级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材料

    审查标准

    医疗机构按照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3个工作日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

    审查标准

    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要求。【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66个工作日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评估通过

    审查标准

    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区级评估、市级评估、市级公示等工作。【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2个工作日市医保中心

    1、关于预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送达方式
    其他:通知文件主动公开

关于预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结果名称关于预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通知文件)
结果样本评估结果告知书1.docx
有效时间一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医保发〔2021〕3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市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的具体管理及相关工作。【展开】

是否收费:

1、医疗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材料后,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扫描件符合通知文件要求,区级经办机构即可受理申请;纸质材料在区级评估现场检查时,现场向检查人员提交。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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