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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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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医保部门根据资源配置规划适时组织开展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根据国办网上办理的要求,属于网上办理事项,现已将该事项的网址调整为市医保局网站通知通告专栏。 可关注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受理在各区(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时,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各区接收材料专用邮箱,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确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 2.正式运营至少三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时间不低于3个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要求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4:00 - 17:00; 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2号楼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2114307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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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2041052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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