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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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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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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Q6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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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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