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Q6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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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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