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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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受理人员优先审查申请事项职权范围是否正确,其次根据事项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是否制式;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正确。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7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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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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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12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201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2012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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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初审,农业农村部终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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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农业农村部蚕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展开】 | 【展开】 |
二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报告,需要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申请单位公章;如申请单位自行编制的报告,则只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展开】 | 【展开】 |
三 | 蚕传资源合作研究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合同完整,签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展开】 | 【展开】 |
四 | 与境外合作者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 2.符合法定形式 3.无缺页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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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同意审查 |
审查标准 受理人员优先审查申请事项职权范围是否正确,其次根据事项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是否制式;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正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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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意见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格式合乎要求、签章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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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蚕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表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蚕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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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蚕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蚕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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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蚕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表.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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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案。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涉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初审的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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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法规】《蚕种管理办法》(2006 年 6 月 15 日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九条:禁 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 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 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 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 案。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 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 |
2、涉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初审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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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者具有法人资格。 2. 申请进口商品蚕种的企业,应当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蚕种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 申请进口的商品蚕种,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大面积推广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 引进目的明确、用途合理。 5. 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6. 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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