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3005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全文)【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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