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36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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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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