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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为
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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