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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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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八条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来源:《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0〕63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单位须提前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备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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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房间【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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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03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3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65494;(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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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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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产电视剧备案申请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完整、准确【展开】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展开】 | 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不需提交纸质材料,制作公司请登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rta.gov.cn/)→右上角的【登录】按钮→法人用户登录→进行用户登录[界面],选择【法人用户登录】标签,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法人用户注册页面【按要求填写】→系统登录成功后→进入电视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左侧菜单(按照需求进行申报)。【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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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人准备整齐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市广电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0〕63号)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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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电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电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电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市广电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0〕63号)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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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的内容要求。 (二)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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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网上公示 | 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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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 |
结果名称 |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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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官网公示) |
结果样本 | 查询审批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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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部门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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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剧;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第二十八条: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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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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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广发[2013]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进行电视剧备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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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备案申请无需到现场提交材料,请登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https://dsj.nrta.gov.cn/index.shanty)-办事服务栏-办事平台(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办事大厅-制作机构栏点击已注册用户下载“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业务报审”后,在电脑上打开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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