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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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办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申报资料内容有效。 2.低风险项目不涉及本事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7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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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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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21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1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13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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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对市级园林绿化、公路、铁路、水务、矿务等部门的林木采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发证;其他情况由区园林绿化部门发证。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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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提交 | |||||||||
(一) | 采伐林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用A4横向打印; (2)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无遗漏; (3)是否有明显文字错误; (4)勾选“采伐”/“移植; (5)准确填写拟采伐林木位置的相关数据及四至(林地林木必须准确填写林班、小班数据,非林地林木应明确乡镇、村); (6)申请采伐(移植)原因及意见栏应完整描述采伐理由以及拟采伐(移植)林木品种、数量; (7)市级有林单位需加盖其主管单位公章; (8)需上报市园林绿化局的,需区园林绿化局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需上报市政府的,需区局盖章同意并请示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 (9)现状调查表填写应以小班为单位,非林地林木根据拟采伐(移植)林木四至范围内基本情况填写; (10)更新、造林(绿化)设计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程性采伐新植林木数量应不小于拟采伐林木数量; (11)工程性采伐应每木检尺并填写检尺表;生产性采伐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北京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等为依据进行抽查并填写; (12)表格及样表由“首都之窗”下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与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中“树权人(单位)”名称一致; (2)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证(林木权属确认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与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中“树权人(单位)”名称一致; (2)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林地、林木权属确权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 (2)由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三)、涉及采伐国有林木及规模以上非国有林木 | |||||||||
1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文件内容包括: 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和原则 ; 2.伐区概况 ; 3.森林资源情况; 4.伐区设计要点 ; 5.施工技术要求; 6.施工时间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林木位置范围矢量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采伐国有林木的,均提交林木位置范围矢量数据。 (二)采伐规模以上非国有林木的,提交林木位置范围矢量数据。规模以上是指以下任一种情况: 1.皆伐面积1公顷以上; 2.其它采伐面积10公顷以上; 3.一次性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以上。 (三)矢量数据格式为2000坐标系、shp格式;根据林木实际地理分布,零散单株林木提供点位数据,群团或片状、块状分布的提供面状数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四)、涉及采挖移植林木 | |||||||||
1 | 采挖移植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明确移植详细地理位置、移植时间、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规程制定保证成活的措施,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五)、属工程建设性林木采伐,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
1、任一立项批准文件 | |||||||||
审批制、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项目核准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备案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乡村建设项目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批次用地项目提交: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与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中“树权人(单位)”名称一致; (2)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与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中“树权人(单位)”名称一致; (2)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任一批准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提交 | |||||||||
(一) | 采伐林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用A4横向打印; (2)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无遗漏; (3)是否有明显文字错误; (4)勾选“采伐”/“移植; (5)准确填写拟采伐林木位置的相关数据及四至(林地林木必须准确填写林班、小班数据,非林地林木应明确乡镇、村); (6)申请采伐(移植)原因及意见栏应完整描述采伐理由以及拟采伐(移植)林木品种、数量; (7)市级有林单位需加盖其主管单位公章; (8)需上报市园林绿化局的,需区园林绿化局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需上报市政府的,需区局盖章同意并请示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 (9)现状调查表填写应以小班为单位,非林地林木根据拟采伐(移植)林木四至范围内基本情况填写; (10)更新、造林(绿化)设计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程性采伐新植林木数量应不小于拟采伐林木数量; (11)工程性采伐应每木检尺并填写检尺表;生产性采伐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北京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等为依据进行抽查并填写; (12)表格及样表由“首都之窗”下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平原生态林林分结构调整”作业设计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作业设计”批复中应明确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等内容,并附每个作业小班林木采伐(采挖移植)信息。【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由各区园林绿化局针对平原生态林经营管护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年度)作业设计(简称“作业设计”)组织内部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含现场核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审查和论证内容包括确认林木的权属、伐区位置,筛查是否涉及需保护的古树和珍贵树木,校核“作业设计”是否符合林木采伐等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区园林绿化局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意见及“作业设计”材料上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查;市园林绿化局对各有关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给予正式批复,在批复中应明确“作业设计”符合林-2-木采伐技术规程等内容,并附每个作业小班林木采伐(采挖移植)信息.【展开】 |
(三) |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平原生态林林分结构调整”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须有申请人签字盖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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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填写齐全,无缺项漏项,附矢量数据; (3)林权证(权属确认材料)与树权人(单位)相符; (4)提供有效期内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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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填写齐全,表中各项数据逻辑关系无误,无缺项漏项,附矢量数据; (3)林权证(权属确认材料)与树权人(单位)相符,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4)提供有效期内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5)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符合《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北京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等规程、规范或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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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0个工作日 | 市或区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填写齐全,表中各项数据逻辑关系无误,无缺项漏项,附矢量数据; (3)林权证(权属确认材料)与树权人(单位)相符,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4)提供有效期内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5)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符合《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北京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等规程、规范或标准; (6)区内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相应的林木采伐限额; (7)现场查验其申报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8)区园林绿化局在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相应位置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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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填写齐全,表中各项数据逻辑关系无误,无缺项漏项,附矢量数据; (3)林权证(权属确认材料)与树权人(单位)相符,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4)提供有效期内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5)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符合《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北京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等规程、规范或标准; (6)区内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相应的林木采伐限额; (7)区园林绿化局在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相应位置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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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林木采伐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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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林木采伐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林木采伐许可证( 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1个月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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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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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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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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