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1〕35号)单位经办人到柜台办理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及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除使用公章外,也可用单位人事章、财务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