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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32XA2000176103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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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展开】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86号)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86号)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质。 【展开】 | ||
【规范性文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保发〔2025〕2号) |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 ||
依据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保发〔2025〕2号) | ||
发布号令(文号) | 保发〔2025〕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军工一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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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 市保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延续申请 | 市保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变更 | 市保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事中事后监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质) | 市保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5、注销 | 市保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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