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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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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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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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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27009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7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7009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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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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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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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2 | 变更决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决议、决定程序、表决权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 审查点2: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合伙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3:决议、决定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决议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其中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3 | 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合伙协议是否记载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合伙协议或修正案是否是原件 审查点4:是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亲笔签字确认; 审查点5: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合伙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6: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7:如提交修正案,应记载原合伙协议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其中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4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展开】 |
5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确认营业执照副本总数,是否全部收回。 审查点2:核对营业执照正、副本右下角日期,应为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二)、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还需 | |||||||||
1 | 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三)、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 |||||||||
1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的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准确; 审查点3: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信息是否与本次申请相符;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审查点4: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名称行业对应【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展开】 |
(四)、合伙人住所变更还需提交 | |||||||||
1 | 住所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记载了住所的,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未记载住所的,提交实际住所的产权证、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合伙人实际住所的证明材料。其中,外国(地区)合伙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 审查点2: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记载了住所的,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未记载住所的,提交实际住所的产权证、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合伙人实际住所的证明材料。其中,外国(地区)合伙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展开】 |
(五)、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还需提交 | |||||||||
1 | 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2: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2: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合伙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或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合伙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六)、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还需提交 | |||||||||
1 | 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法人股东名称变更证明应为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2)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审查点2: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复印件应由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审查点3:变更证明记载的内容应与名称或姓名变更情况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2 | 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合伙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自然人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合伙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展开】 | |
(七)、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还需提交 | |||||||||
1 | 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2 | 继任委派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继任委派书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八)、合伙人退伙还需提交 | |||||||||
1 | 变更决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决议、决定程序、表决权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 审查点2: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合伙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3:决议、决定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决议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开】 |
2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填写是否准确无误;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九)、新合伙人入伙还需提交 | |||||||||
1 |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合伙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合伙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2 | 住所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记载了住所的,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未记载住所的,提交实际住所的产权证、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合伙人实际住所的证明材料。其中,外国(地区)合伙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 审查点2: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3 | 入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中的内容应当明确新入伙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2:主体资格文件复、影印件是否正反两面粘贴完整、是否清晰; 审查点3: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4 |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填写是否准确无误;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5 | 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写是否准确无误;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十)、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还需提交 | |||||||||
1 | 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2: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相应证明是否符合职业资格要求; 审查点3: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要求提交材料。【展开】 |
2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审查点2: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展开】 |
(十一)、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还需 | |||||||||
1 | 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是否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审查点2: 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查点3: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审查点4:其中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展开】 |
二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三、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 |||||||||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2 | 变更决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决议、决定程序、表决权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 审查点2: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合伙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3:决议、决定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决议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展开】 |
(二)、合伙协议修改备案还需提交 | |||||||||
1 | 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合伙协议是否记载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合伙协议或修正案是否是原件 审查点4:是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亲笔签字确认; 审查点5: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合伙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6: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7:如提交修正案,应记载原合伙协议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展开】 |
(三)、合伙期限备案,还需提交 | |||||||||
1 | 变更决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决议、决定程序、表决权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 审查点2: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合伙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3:决议、决定中的内容应当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决议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内容与申请书、其他提交材料是否一致;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合伙协议是否记载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合伙协议或修正案是否是原件 审查点4:是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亲笔签字确认; 审查点5: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合伙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6: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7:如提交修正案,应记载原合伙协议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展开】 | |
(四)、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还需提交 | |||||||||
1 |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填写是否准确无误;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报内容一致 审查点2:合伙协议是否记载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审查点3:合伙协议或修正案是否是原件 审查点4:是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亲笔签字确认; 审查点5: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合伙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审查点6: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7:如提交修正案,应记载原合伙协议条款及内容。【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展开】 | |
(五)、更换登记联络员 |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书中即可)。【展开】 |
(六)、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展开】 |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 | |||||||||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 |||||||||
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6、检查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书中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展开】 |
2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审查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中的内容; 审查点2: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展开】 |
3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确认营业执照副本总数,是否全部收回。 审查点2:核对营业执照正、副本右下角日期,应为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变更名称还需 | |||||||||
1 | 隶属 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完整; 审查点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 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 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通用指南》。【展开】 |
(三)、变更经营场所还需 | |||||||||
1 | 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决议、章程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2: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备注); 审查点3: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4: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 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 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展开】 |
(四)、变更负责人还需 | |||||||||
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审查点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6、检查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书中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在申请书中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 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确认分支 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并粘贴身份证 复印件。【展开】 |
2 | 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在申请书中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并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审查点2: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 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 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 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 |
(五)、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 |||||||||
1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审查点2: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申请书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 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六)、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还需 | |||||||||
1 | 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完整; 审查点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件。【展开】 |
(七)、更换登记联络员 | |||||||||
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章程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 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在申请 书中即可 )。【展开】 |
五、申请增加、减少、遗失补领、换发证照 | |||||||||
(一) |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申请人的具体要求见表格备注。【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 执照遗失,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免 于提交。【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遗失除外);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 (遗失除外)。【展开】 |
(三) | 报纸公告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审查点2:报纸表头页、内容页信息清晰完整,是否为报纸原件,是否为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或发行量和影响力较大的报刊; 审查点3: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上刊登的内容信息是否准确,与企业申请内容是否一致、准确。【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办理遗失补领证照时需公告。 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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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营业执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企业具体营业期限核定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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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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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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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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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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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合伙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单独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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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此项登记项目 |
2、合伙企业注销是否需要做清算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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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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