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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001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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