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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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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来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令第〔1997〕228号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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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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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1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4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59;(010)55565355;(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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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本事项为区级初审,市级终审。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须先经所在区广电行政部门初审,由区级广电行政部门在材料三表格的审核意见处加盖公章后,再向市广电局提起终审申请。2.终审环节,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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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市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书内容与材料填报须知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1.写明变更台名的理由。2.简述拟变更的台名样稿及创意。3.注明变更台名后的设立主体、呼号、节目设置及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是否变化。如有变化应写明。4.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本市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按样表填写,加盖区级广电行政部门印章【展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填写样表【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本事项为区级初审,市级终审。申请单位准备齐材料后须先经所在区广电行政部门初审,由区级广电行政部门在材料三表格的审核意见处加盖公章后,再向市广电局提起终审申请。2.终审环节,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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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员 |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令第〔1997〕228号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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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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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6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审批人员 | 符合审查要求进入决定环节,并签署意见;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受理。 |
审查标准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6.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7.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它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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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并签署意见;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受理。 |
审查标准 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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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部门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发证窗口 |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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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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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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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教育电视台的审批程序与普通的电视台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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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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