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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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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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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2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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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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