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Q7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至第十六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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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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