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7502225-8112;(010)55530876;(010)55530875【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 基本编码 | 00011821201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11821201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11821201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www.ttiis.cn/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专家技术评审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领取纸质证书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23〕14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相关要求,申请人按照申报系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上传相关具体证明材料。【展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 二 | 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23〕14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相关要求,申请人按照申报系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上传相关具体证明材料。【展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 三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23〕14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相关要求,申请人按照申报系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上传相关具体证明材料。【展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无 |
审查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评审组 | 专家技术评审报告 | |
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许可机关应当将专家技术评审时间安排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决定 |
审查标准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九条规定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
无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 | |
| 结果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水运结构乙级正本样式.jpg |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 |
| 结果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水运结构乙级副本样式.jpg |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申请网站是什么 |
|---|
| https://www.ttiis.cn/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