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1
11110000765000432H
北京市水务局
取水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变更申请)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200403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2004
0
0
0
2
715e87f1-5300-4c5f-a692-bc94f18a4c6c
2
01
市水务局
110000000000
000119102004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IS_ITEM_EXTEND":"0","LCT_DOC_ID":"faf9a512-112d-4931-b854-86cc2664cc4e","MAIN_ROWGUID":"77e28295-fcdf-4dc4-bf5c-cf3871b57538","YWBLX_ROWGUID":"c150902e-428b-417f-8993-4b0dbe780c9f","DATA_FLAG":"XZXK_NEW","DEPARTMENT_CODE":"17","TASK_SAMLL_VERSION":"","SUB_ROWGUID":"82464a8c-50c5-47af-926a-9954aadec4c7","LCT_DOC_NAME":"取水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变更申请)流程图.jpg","YWBLX_ID":"bd1568fb-b070-490e-9c49-a309fb325391","DEPTTYPE":"1","VERSION":"20260116","HAVE_RESULT_FLAG":"1"}
2
1^2^3^4^5^6^9
https://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73472016097&bizMode=normal&openRouteEnvFlag=prod;https://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73472016097&bizMode=normal&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变更申请)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办理时间和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2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200403 进驻大厅类型
委托部门 中介服务
办理项行使层级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特定程序
行使内容 取水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法人或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情况; (二)证照拆分或合并(仅针对水源、水量、取水用途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取水量核减、用途核减、取水口减少的情况。 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应到原取水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该事项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申请材料总要求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申请材料总要求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显示更多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