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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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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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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78480249XC211033201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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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展开】--【展开】
处理决定
执行(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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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审批表【展开】
决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展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3555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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