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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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件
11110000000021207E2000113103001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30(工作日)
1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由市财政局审批。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网上申请指南
(一)网上申请网站: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网址:http://acc.mof.gov.cn
办理结果:资料齐全的进行接收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3)书面合伙协议;(4)有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规定的条件;(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经营场所。(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此外,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办理结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办理结果:根据申请材料,资格条件和实质要求作出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许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六、注册会计师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证书全部页面电子版
七、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1.问: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的条件?
答: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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