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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00002167XG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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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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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市中医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提交医疗广告样本符合要求的,可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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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提交医疗广告样本符合要求的,可予以受理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32870【展开】

网上咨询: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13号窗口【展开】

投诉网址: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基本编码 000123043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4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4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ad.wsb003.cn/proclamation/index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55532905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国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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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需要申请广告审查的医疗机构请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进入医疗广告系统进行提交。医疗机构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广告申请时,应同时在医疗广告系统中录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受理扫描件电子材料,网上提交材料的,须加盖电子印章。备注:如选择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需提交材料一、二,如选择告知承诺办理方式,需提交材料一、二、三。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填报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2.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地址等信息要求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信息一致; 3.校验有效期当前有效;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展开】请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进入医疗广告系统进行提交【展开】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展开】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审查)申请人自备非必要原件2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真实、准确,资料齐全【展开】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需要申请广告审查的医疗机构请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进入医疗广告系统进行提交。医疗机构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广告申请时,应同时在医疗广告系统中录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受理扫描件电子材料,网上提交材料的,须加盖电子印章。备注:如选择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需提交材料一、二,如选择告知承诺办理方式,需提交材料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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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提交医疗广告样本符合要求的,可予以受理【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决定

    审查标准

    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提交医疗广告样本符合要求的,准予发放医疗广告证明【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2个工作日制证人员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结果名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jpg
有效时间一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该与经审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展开】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卫生部
依据名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展开】

是否收费:

1、广告审核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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