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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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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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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41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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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25403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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