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024100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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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展开】 |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
|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 依据名称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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