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省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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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咨询电话:(010)89150009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承诺件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1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60
20(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法定机关
市级
市级登记市级管理,区级登记区级管理。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总体要求如下: 1.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注明为应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他人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是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8.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件等有效期满、遗失的,需先到对应管理机关完成新证换领、遗补办理后,再提交全部有效材料,不可缺证办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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