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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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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八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 (四)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册情形。 对不予再注册的药品,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予以注销。(来源:《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1.申报事项正确。 2.申请表填写正确、完整、规范,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3.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4.全部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5.申请人具备相应的申报资质。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通过网办形式提交电子材料,大厅提供帮办服务)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通过网办形式提交电子材料,大厅提供帮办服务)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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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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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103009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03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03009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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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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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申请人通过国家局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报,生成电子版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二)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应当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并与《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应内容保持一致。每个药品批准文号(化学原料药登记号)填写一份申请表。已申报补充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原注册批准内容填写。【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展开】 |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www.nmpa.gov.cn)填报【展开】 |
二 | 药品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并有相应的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申请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可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和内部核查核验的无需提供。 (二)提供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可以为彩色设计稿)。【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展开】 | 【展开】 |
三 | 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和分析评估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应当分别描述药品再注册周期内开展的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的简要情况。药品上市后评价情况应当说明开展目的、进展情况和结论性意见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应当说明药品再注册周期内临床使用情况及监测到的疑似不良反应情况,尤其是严重不良反应、非预期不良反应等情况,并说明疑似不良反应与药品的相关性、发生频率、严重程度的分析评价和安全性风险综合评估情况,以及根据评价评估情况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疫苗还应当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展开】 | 【展开】 |
四 | 按照药品批准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有合理的理由。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要求、工作进展情况、结论性意见及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情况等。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要求开展工作的; 2.国家药品标准、药品质量标准颁布件或者修订件等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 3.开展中药保护品种相关研究工作的; 4.开展试行标准转正相关研究工作的; 5.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展开】 | 【展开】 |
五 | 药品批准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供药品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变更的详表,详表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和内容、变更日期、变更管理类别以及审批、备案和报告状态等。已提交补充申请但尚在审评审批阶段以及已完成备案但尚在审查阶段的变更情况也应当填报。【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展开】 | 【展开】 |
六 | 药品生产、销售、抽检情况总结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总结药品再注册周期内药品生产、上市销售及被抽检的情况。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当提供原因分析、风险评估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说明。【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展开】 | 【展开】 |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 |||||||||
(一) |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完整,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展开】 | 【展开】 |
(二)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完整,按要求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工作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正确。2..申请表填写正确、完整、规范,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3.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4.全部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5.申请人具备相应的申报资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首席代表 | 符合标准的予以再注册 |
审查标准 1.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2.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①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②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 ③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 ④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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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药品/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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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药品/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药品/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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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药品、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批准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药品注册费 |
---|---|
收费标准 | 0元 |
收费依据 |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569号)一、2019年5月1日起,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降为零。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无 |
1、报送资料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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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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