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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33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IV、V类放射源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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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省级权限) | 市生态环境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 | 市生态环境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省级权限) | 市生态环境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省级权限) | 市生态环境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5、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 | 市生态环境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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