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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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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是法人,且为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2.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4.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5.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异地组织生产,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6.申请人应为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公告) 7.计量器具的名称符合JJF1051《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的要求。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scjgj.beijing.gov.cn/jj/【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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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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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16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16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16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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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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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产品 | |||||||||
(一)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项目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公告)中的计量器具;【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申请表和企业声明中的实际生产地址须如实填写,生产地符合申请条件。企业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生产地进行核查。【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 申请人是法人; (2) 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 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4)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异地组织生产,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1) 申请人是法人; (2) 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 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4)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异地组织生产,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展开】 |
二、非重大改进产品 | |||||||||
(一)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非重大改进产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项目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公告)中的计量器具。【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申请表和企业声明中的实际生产地址须如实填写,生产地符合申请条件。企业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生产地进行核查。【展开】 |
(二)、营业执照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申请人是法人; (2) 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 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4)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异地组织生产,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5)在天津、河北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后,生产场地、注册地搬迁到北京地区且注册为法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或生产场地搬迁到北京地区注册为原公司的子公司,反应迁址变化或子公司关系的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系统调用核对。【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1) 申请人是法人; (2) 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 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4)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异地组织生产,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5)在天津、河北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后,生产场地、注册地搬迁到北京地区且注册为法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或生产场地搬迁到北京地区注册为原公司的子公司,反应迁址变化或子公司关系的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系统调用核对。【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原已取得同类型型式批准产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原已取得同类型型式批准产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展开】 |
三、单位名称变更 | |||||||||
(一)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单位名称变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项目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公告)中的计量器具。【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项目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公告)中的计量器具;【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申请人是法人; (2) 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 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4)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异地组织生产,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1) 申请人是法人; (2) 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 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4)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异地组织生产,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5)在天津、河北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后,生产场地、注册地搬迁到北京地区且注册为法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或生产场地搬迁到北京地区注册为原公司的子公司,反应迁址变化或子公司关系的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系统调用核对。【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有此材料【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有此材料【展开】 |
(四) |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印章清晰,信息完整【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注销 | |||||||||
(一)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注销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名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同原结果文书、证书一致;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1.申请人名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同原结果文书、证书一致;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有此材料【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有此材料【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书为纸质版的需要上传扫描版。 2.证书为电子版证书,请上传电子版。【展开】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展开】 | 1.证书为纸质版的需要上传扫描版。 2.证书为电子版证书,请上传电子版。【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是法人,且为计量器具生产企业。2.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4.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5.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异地组织生产,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须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办理一照多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内容,包含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6.申请人应为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公告) 7.计量器具的名称符合JJF1051《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的要求。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许可、不予许可、无需许可 |
审查标准 1.通过初审。2.通过型式评价。 3.符合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6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执行计量检定规格名称及代号不知道如何填写 |
---|
因为不同计量器具执行的检定规程不同,申请企业的申请填报人员跟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沟通后,即可填报。 |
2、办理时限是多少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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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不包含做样机试验的时间) |
3、发证范围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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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产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目录内。 |
4、证书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
---|
一直有效。 |
5、对企业有什么要求、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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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2)申请人的注册地、生产地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 生产地须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材料;执照或备案材料中须有生产、加工、制造、或组装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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