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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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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筹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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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110000000000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筹设审批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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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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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0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10300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3)鼓励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继续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4)申请设立中外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5)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负担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6)不得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低水平重复性办学。 (7)审批过程中结合国家政策制定的其它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2)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3)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条。 申请材料要素齐全,签字盖章处为原签原章。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要素齐全,签字盖章处为原签原章。

办理结果:受理材料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3)鼓励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继续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4)申请设立中外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5)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负担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6)不得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低水平重复性办学。
(7)审批过程中结合国家政策制定的其它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2)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3)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办理结果:批复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办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办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含: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样例下载

三、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

样例下载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情况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载明产权。内容真实有效。

样例下载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

样例下载

六、中方合作办学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七、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八、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

(一)、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捐赠性质校产的材料。(可容缺后补)

样例下载

九、申请筹备设立机构为非学历教育机构且颁发证书的

(一)、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筹备设立机构为非学历教育机构且颁发证书的须提交拟颁发证书实样

样例下载

十、需要确认为教育机构的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文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需要确认的提交

样例下载

十一、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结果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结果样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有效时间:

一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1.问: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2.问:合作办学协议需要由法人签署吗?

答:需要。若非法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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