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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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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该管理人须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章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材料齐全,给予受理。 2、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该清算组须为符合《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材料齐全,给予受理。 3、《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17号)第二条: 办理条件:(一)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①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②管理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二)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①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②清算组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8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各区经办权益受理窗口,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39号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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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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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1049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2041049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2041049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一号二层86号窗口,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二层),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西城人力社保大厦),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社保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人保大厦),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南段93号院),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区),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玉桥西里4号楼三层),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艺苑桐城行政办公楼社保服务大厅),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北京市怀柔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86号),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15号),北京市延庆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40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B座2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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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3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核实身份及相关纸质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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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 | |||||||||
(一) | 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破产日期”必须填写清楚详细,否则无法定位被查询的单位; 2、“破产日期”必须与人民法院裁定的日期一致;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此代码人员,可以为“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保登记证号码”; 4、其他四份要件完整。【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17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要点准确【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17号)【展开】 | 【展开】 |
(三) | 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规定的文书【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17号)【展开】 | 【展开】 |
(四) | 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应当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 2.核对应当为授权人【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17号)【展开】 | 此事项是各区和市级同时在办,市级的在六里桥政务中心办理,政务中心办理为政务局单独要求的标准制式,各区没有统一制式要求【展开】 |
(五)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2、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17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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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①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②管理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复印件1份)、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员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2、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①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②清算组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 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指定清算组《决 定书》(复印件1份)、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 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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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①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②材料齐全,给予受理。 2、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①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②材料齐全,给予受理。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材料合格受理 |
审查标准 1、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①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②材料齐全,给予受理。 2、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①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②材料齐全,给予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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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参保人员情况表 2、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情况表 3、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欠费明细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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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参保人员情况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参保人员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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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参保人员情况表.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情况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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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情况表.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欠费明细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欠费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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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欠费明细表.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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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展开】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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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全城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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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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